法院执行难,是“拦路虎”太嚣张?还是法官消极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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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是“拦路虎”太嚣张?还是法官消极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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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听新闻
【记者 王克瑞  综合报导】

  透视中国栏目组:我叫张大权,现实名举报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我与唐硕辰(曾用名唐爱武)、盘锦天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消极怠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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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我借给唐硕辰钱时,唐硕辰及盘锦天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已出现状况(后来了解到),但其公司及个人名下有酒店、房产和加油站等资产。2016年12月,经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唐硕辰与盘锦天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偿还本金1700万人民币。(生效判决案号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3民初2032号;盘锦中法2017辽11民终475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兴隆台区法院2018辽1103执13号)。兴隆台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盘锦天川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混乱资产进行清查,发现盘锦市房产交易处对该公司档案备案管理混乱,清查的房号由A变成B,最后房号竟然莫名变没了。据查,在该案执行时,唐硕辰的亲哥哥为盘锦市房产交易处处长,(该房产交易处负责房产交易备案等业务),由于一直受到各种因素干扰,以至于兴隆台区法院、兴隆台区公安局、盘锦市纪委介入都没能将此案执行完结。此案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执行两年多未果。2020年8月,不知何故,本案转至盘锦市双台子区法院继续执行(双台子区法院2020辽1102执510号),由执行局局长闫晓峰审理。然而,9个多月过去了,双台子区法院一直以案件复杂、人员紧张、无线索为由,推拖至今,未能结案。该案在兴隆台区法院执行期间,我曾举报过唐硕辰隐逸加油站资产,今又多方取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唐硕辰在执行期间拒绝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隐匿财产(盘锦润通加油站),并通过其女儿将加油站转让出售的事实。位于兴隆台区外环路附近的润通加油站,属唐硕辰名下个人财产。2018年11月,唐硕辰以其女儿唐晓琬的名义,将该加油站以2100万的价款,转让给宴晓明并签订《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套现2100万。兴隆台区自然资源局在明知唐硕辰的土地转让有问题的情况下,为盘锦润通加油站办理了土地出让(兴隆台区自然资源局提供的部分档案)。【证据有:2001年唐硕辰与沈阳军区盘锦石油化工厂的购地合同;盘锦润通加油站的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盘国用2001字第200791号),该土地证在盘锦市安监局档案中;2001年成立至今,吊销未注销的盘锦润通加油站工商档案】。2020年12月18日,我书面向双台子区法院执行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在执行局关涛法官手里),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唐硕辰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的犯罪行为。但至今,未有答复,未立案。2021年1月和3月期间,本人多次上门并两次以信件方式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诉双台子区法院不作为行为,无果。在举报唐硕辰隐逸财产线索中,唐硕辰的女儿唐晓琬既不是盘锦润通加油站法人又不是股东,却能够以个人名义转让加油站;兴隆台区自然资源局在明知土地转让有问题的情况下仍然办理土地出让;所有证据已提交,双台子区法院执行局却不核实、不深入调查,最终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清正廉洁,是因为自律修身,唯有利益驱动,才有消极怠政。明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执行案,但是,判决两年多来,困难重重,一味拖延、立而不执,是其中的“拦路虎”太嚣张,还是法官不作为?日前,辽宁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三指导组正在盘锦驻点指导,希望法院有关部门人员把对上积极汇报的工作方式转移到踏实为老百姓办实事上来,通过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维护公共权益、人民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必行,实现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希望本案能引起《透视中国》栏目组的高度重视,实地调查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的不作为行为,纠正法院队伍消极怠政的不作为行为,还老百姓一个公道!注:所有证据材料、,举报材料,均已递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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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张大权18642733777
  代理人:张亚奎15042309666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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